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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民法典中是否单独成编的规定,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不单独编制,并入合同篇,以单一内容规定了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关于违约责任民法典中是否单独编纂的问题,富华法律网络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违约责任民法典中是否单独成编

1、民法典中违约责任不单独编,而是合并为合同篇,用一章篇幅规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二、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1、行为

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应当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产生。 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合同关系。 如果合同关系不存在(尚未成立或解除,或宣布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2、错误

即违约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约可能有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各种各样的原因。 由于这些原因造成违约的,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违约责任的只有违约。 因此,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应当有过错。 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 从权利的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实现或者全部不能实现,其损失已经发生。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需要支付对方当事人是否真正受到损害以及无需考虑损害大小的赔偿金的,应当考虑当事人受到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对于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方当然没有赔偿的义务。 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方应当赔偿。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不是单独编,而是编入合同编,由一个内容规定了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需要法律帮助时,读者可通过富华法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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