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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具体有哪些案例,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具体有哪些方面

违约损害赔偿原则具体有哪些? (一)完全赔偿原则。 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受害者遭受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违约方不仅要赔偿违约造成的现实财产减少,而且要赔偿对方因履行合同而获得的履行利益。 这是全面、充分保护受害者利益的有效措施。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的原则来看,违约方违约造成受害者损失的,违约方也应当用自己的财产赔偿一切损失。 当然,这种赔偿必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润。 这里的损失只是财产的损失。 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要赔偿受害方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润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发生争论。 关键是把握能获得的利益。 获得的利润是指合同履行后债权人能够实现或者获得的利润,具有以下特征。

未来性。 获得的利润必须是未来的利润,而不是现实的利润,是违约方履行后获得的利润。

期待性。 所得利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润,所得利润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可以预见的损失。

一定的现实性。 所获得的利润不是签订合同时实际能享有的利润,但这一利润不是臆测,而是违约方不违约,非违约方所获得的利润。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必须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是一项合理预见原则,也称为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预见的时间为签订合同时

预见的内容为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

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即通常以同一类型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三)减轻损害原则。 也称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一方违约造成损害后,被害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 否则,受害者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也就是说,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者的义务处理,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未采取适当措施扩大损失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

损害的发生是违约方造成的,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被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被害人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 也称损益联营,是指被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利的,从所受损害中扣除所受损害,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这是决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 根据该规则,即使违约给受害者造成损害并使受害者受益,法院也应当命令违约方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害与受害者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差额。 这是纯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减轻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都没有规定盈亏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该承认这一原则。 具体来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的目的是补偿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并不使受害者反而受益。 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蒙受损失,也蒙受利益,如果不扣除利益,就会使被侵权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违背了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 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违约损害赔偿的债务已经成立。 这是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只有在构成违约损害赔偿债务的情况下,才需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正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利益。 也就是说,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5)责任相抵原则。 是指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是责任抵消原则。 同时,在我国民法典的理论上,应该明确责任抵销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当事人的责任抵销,而是在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的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抵消原则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了合同。 即以双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 这是客观要件,无论主观上有无过失,只要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双方违约的,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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