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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论文1000字

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内涵十分丰富,以下由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梳理。 论缔约过失责任

考察缔约过失,故意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过失要件,不成问题。 重大过失往往发生与故意同样的效果,因此构成合同订立过失的过失没有争议。 有争议的是,轻过失应该采用,是标准。 笔者认为,应该采用抽象-象轻过失的标准。 具体的轻过失实际上是以每个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的,具有相当大的广度,而且因为同一情况会因人而异,造成过失认定的结果。 另一方面,(因疏忽而未能履行的是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实质以社会一般勤奋诚实且具有相当经验的中等注意理性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即符合客观实际,公平合理,便于操作。 这是对过失的注意义务标准化的结果,因此同一情况不会对每个人产生不同的过失认定的不良影响。

关于合同过失责任的类型,或者合同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或者合同过失责任形态,法学界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订立合同的过失责任类型有: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初步协议、违反附带义务、合同无效被撤销、无权代理。 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初步协议、违反附带义务的情形。 此外,合同订立过失责任为《合同法》的类型,假借合同订立恶意协商,故意隐瞒合同订立相关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被撤销出现不同类型的原因在于分类标准不统一,对缔约国过错责任的分类标准学术界也存在分歧,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标准。

(一)以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准,缔约过失责任包括: (一)违反合作义务的缔约过失。 )2)违反告知义务的约定过失)3)违反保护义务的约定过失)4)违反护理义务的约定过失)5)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过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学者们大都认为是缔约过失责任;

(二)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持这种看法的人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少数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受法律规定限制,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按缔约过失处理。 许多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限于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合同订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行为。 以我国《合同法》规定为例,少数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仅限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这些规定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多数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限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基于合同是否成立,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从这一角度来看,认为应当基于合同成立与否来确定合同订立过失责任的合同成立前阶段发生的过失行为都属于合同订立上的过失责任。 即合同订立上的过错责任也称为合同不成立的合同订立过错责任。 合同成立后发生的过错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范畴,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四)基于合同关系的有效性,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这种观点认为,合同关系有效存在时发生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关系存在以外阶段发生的过错责任,属于合同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我们认为合同过失责任包括合同无效或被取消后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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