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 > 合同违约

劳动合同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处理办法,劳动合同签违约金合不合法

2005年5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违约金和培训费的劳动争议案进行审查后,判决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从某服装公司要求返还劳动者周某的培训费中排除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

纠纷

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装厂工作。 同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1997年8月26日至2002年8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2000元。 2000年7月9日,某服装厂因生产需要,决定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 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 该协议规定,某服装厂将周某派往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周某培训期满工作后,承诺为某服装厂服务10年的培训费用由某服装厂全额出资,培训出资额为证书费、培训费、差旅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岗前培训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改为20000元,周某在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违约的,支付给某服装厂的违约金为20000元,按应服务年限平分培训出资额,在履行的服务期内减少2000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进行了为期21天的技术培训。 上海皮吉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除直接免除培训费用外,某服装厂另出资1985.78 (差旅费1472.50元、工资444.39元、岗贴42.64元、劳保福利费26.25元),培训结束后返回周某服装厂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2004年4月22日,某服装厂改为某服装公司。 周某在某服装公司工作。 2004年6月19日,周某向一家服装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04年7月6日,某服装公司书面回复周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之后,周先生继续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 某服装公司没有与周先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继续发小周的工资,为小周支付养老保险费到2004年11月。 从2004年9月29日起,周某主动离开某服装公司,此后再也没有去某服装公司上班。 2004年10月27日,某服装公司向周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书,要求周某违约并缴纳培训费21191元。

裁判员

某服装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被周某接受,2004年12月24日,某服装公司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和培训费21191元。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周某支付某服装公司的违约金8000元和培训费1991元。 周某不服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某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自觉履行。 某服装厂更名为某服装公司,不影响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某服装厂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修。 双方约定:“周某在服务期内自动离职、解聘或申请劳动合同的,向某服装厂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同时按服务期平分培训出资额,向履行的服务期减少的服装厂支付。” 按照双方约定,周某经过培训后,应当为某服装公司工作一定年限,但周某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与服装公司《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培训、招聘出资或者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的,双方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另行服务该承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明,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法有效。 周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元,是被告出资培训费和周某工资报酬的数倍,完全由周某承担该违约金是不公平的,应根据周某工资和某服装厂培训费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整。 周某是有培训费的服装厂一员,有权依法享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参加培训后,回到单位约因不定期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恢复参加培训期间获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为此,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周某向某服装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赔偿某服装公司培训费883.50元。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