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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损失如何计算

租赁住房的市场价值变动比较大。 一些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以获得更多租金时,承诺每年租金上涨多少,但一些租客在租赁期间解除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如何要求赔偿?富华法律网编辑整理了相关知识,请回复。

一、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损失如何计算

出租人违约解除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依据租赁合同主张赔偿,没有约定的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润在内,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的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与缔约过失的区别

第一、发生的依据不同。 过失责任发生的依据是先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已经生效的合同上,合同已经生效。 债务人的寻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合同义务。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过失责任制度是在制度的设立中,最初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协商到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取消之间形成特殊的信赖关系,在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达到合同目的违约责任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第三,责任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不是当事人约定产生的。 另外,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的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 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赔偿金和损害赔偿的金额、计算方法等。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合同订立的过错责任只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 在此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即处于要约或者承诺阶段,或者合同成立但依据该合同标的的不合格法无效,或者合同成立但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行为能够发挥法律效力违约责任只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并生效了。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 订立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 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取消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以其过失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构成违约,租赁合同存在约定赔偿问题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主张赔偿,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主张赔偿。 需要法律帮助时,读者可通过富华法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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