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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进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协议

离婚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夫妻一方肯定有过错,另一方应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要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首先需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以下是富华法律网络编辑整理收集的资料。 希望能帮上忙。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者配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婚姻法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和别人结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而非夫妻名义。 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差别,但实质上是违反了《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 法律规定有重婚和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宗旨是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利,防止违反忠实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救济被害人的配偶。

2、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四款规定的虐待均构成损害行为。 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持续的、惯常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的对象定义为家庭成员,但这种解释过于宽泛,必须根据规范的针对性进行限制性解释。 第四十六条规范的目的是向被侵害的配偶提供救济。 只有当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受害者时,法律才需要对其进行救济。 如果家庭暴力针对儿童或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则配偶不是直接受害者,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要求赔偿。 因此,这里的家庭暴力对象应该仅限于受害者的配偶。 同样,虐待的对象也应仅限于受害者配偶。 此外,意图危害配偶生命的行为,违法性和危害性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强,着眼于规范目的(配偶人身权的保护),对家庭暴力和虐待作了扩展解释,将此类行为包括在内。

3、遗弃

《婚姻法》第46条第4款还规定,被遗弃家庭成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和前面提到的理由一样,这里的家庭也同样,必须做出只指配偶的限制性说明。 什么是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遗弃是对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的不履行。 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负担义务。 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的照顾,消极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的人就会被抛弃。 如:一方重病,另一方置之不理; 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没有正当理由不出门不回去等。 遗弃可能导致对方身体和精神损害,受害者配偶应当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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