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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家庭矛盾)

故意伤害人致死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撰写辩护词的目的是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辩护词的具体情况请阅读。

故意伤害人致死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尹**亲友的委托,任命朱晓冬律师为尹加波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要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

1、受害方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本案起因于被害人父亲在公交车上与张新明妻子坐在一起。 由于车厢中空位置还较多,张**要求可以坐其他位置,而被害人的父亲范**必须与张**妻子坐在一起引起的矛盾,对矛盾激化的范庆强负有一定责任。 张**一家三口下车时,张**刚下车,受害人在车上骂:“妈妈闹了,刚才还打电话让别人打电话,现在怎么办?” 张**妻子也听了很生气。 受害者的辱骂行为也加剧了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二(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2、本案中尹**吵架时处于醉酒状态。

事情发生在下午3点多,尹**和唐**以及两名女子正在东北的家中吃饭。 当时,两人已经喝了一斤白酒,尹***平时只能喝两两杯。 到达现场,自己拿着半大块砖头不知道撞到了谁,自己摔倒在地上,被一个人压住,唐***过来拉开人,尹加波又爬起来用水泥块做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知道自己喝醉了酒,自己走不动路,把自己摔倒在地上。 击打的力也很小,使用了一半左右大小的水泥块。 被害人头部出血死亡出乎尹**的意料,被害人患有3年的“尿毒症”是尹***死于无法预见的原因

二、罪名认定上能否否定过失死亡罪?

特异体质者死亡的事件,在全国也经常发生。 特异体质者是指因危重症或其他原因,身体素质与健康人不同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患有心脏病、脑血栓、脑残血等重大疾病的特殊体质者有轻微伤害行为,直接伤害的后果只是轻伤,但经常会遇到诱发被害人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的事件。 对于这类事件,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与受害者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 行为人是对其造成的直接伤害的后果和轻伤负责,还是对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最终后果负责? 能否以被害人死亡的最终结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分析认为: (一)客观上,尹加波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头部出血、血肿导致脑疝死亡,但尹加波的行为不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尿毒症才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09 ) 001号记载的患者因“头部外伤后神志不清、伴恶心1个半小时”入院……患者患尿毒症3年多来在我院接受治疗。 入院后请肾内、麻醉科会诊,有无尿毒症,不能耐受麻醉,给予保守治疗,出现脑功能衰竭后,患者家属要求放弃救治。 )二)从主观上讲,首先,尹**没有追求死亡结果的故意,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从尸检来看,受害者尸体表面出现挫伤,说明打击力度不大,使用的不是刀、枪等器具,而是砖头大的水泥块。 其次,尹加波主观上只是参与吵架,因为朋友的妻子被戏弄而教训了对方。 因为,这起事件中受害人已患有3年多的尿毒症,外表没有明显反应,尹加波本人和张**、唐**事先并不知道,尹**不可能预见22岁的受害人会患上严重的尿毒症。 因此,此案死亡后果的发生应属于意外事件,尹**的罪刑应与其行为相符。 如果受害者不是尿毒症,而是正常青年,头部受伤后可及时救治,而不是等待前一个半小时,又在多科室会诊,及时开颅手术,不会出现血肿脑疝,也不会出现死亡结果。

认定故意伤害罪,造成致人死亡的,不能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幅度内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判决的结果对行为人来说太重了,不能适用罪刑。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期比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刑期低很多,罪刑基本相当。

三、被告人尹**有自首情节,请人民法院从轻或者从轻处罚。

事件发生后,知道受害者死亡,我更自责和后悔。 特别是离婚后,两个孩子一个9岁,一个2岁无人照顾。 事件发生后,自己发生事件,也是为了减轻处罚,但另一方面,没有想到会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综上,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对尹**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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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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