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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离婚律师:离婚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哪些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时的共同财产怎么样?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由我国《婚姻法》调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自结婚至一方死亡或者离婚期间,夫妻所获得的财产,除约定外,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置,必须征得配偶同意。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认为妇女挣钱少的,应当少,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尊重妇女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原则。 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他方工作等负有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依法支付夫妻财产时,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补偿由后的财产支付,如果因缺少的财产而支付,则从其个人财产中补偿。

5、无过错方照顾原则。 因一方过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二.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协商时,应当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不得因离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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