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
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预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修改判决书错别字
(八)中止或者终止执行
(九)不作出裁决
(十)不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请小心。 其中第七项专门用于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相应规定:
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勘误,是指法律文书的勘误、勘误、诉讼费用的勘误,或者其他勘误。
你们已经达成离婚协议,而且对方也签了字。 这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关于法院的误记不影响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愿。 然后,这个错误可以纠正。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