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当事人进行离婚调解后,需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签订离婚调解协议书后,被调解人可以反悔吗? 下面是富华法律网的编辑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请阅读。 在签订离婚调解协议后,被调解人可以反悔吗
民事诉讼调解的法理基础在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受法律保护,优先于法律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经审判员审查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离婚当事人订立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法院应当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民事调解书内容与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纠正,法院应当依法纠正。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
可见,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终止诉讼程序的强制确定力和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除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外,为了使被调解的案件终结,产生终结和制止纠纷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相应的调解书在送达当事人时与判决发生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调解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可以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表示反感,但另一方不能按照生效的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