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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离婚调解协议是否生效的,本案离婚调解协议是否生效怎么填

【事件】

甲男少女于2002年10月相识,同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3年9月生下男丙。 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出资7万元在A市B区购买65平方米楼房一套,该房屋登记为甲方所有。 2007年7月20日,甲乙发生争执,乙方很快抱着孩子离开家,双方开始了分居生活。 甲、乙分居期间,甲方于2007年12月5日由其村委会出具未婚证明,将该对夫妇共有的房屋转让给第三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08年3月2日,甲方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方离婚,由甲方抚养儿子丙。 因为不知道乙的下落,法院在其公告中发送了开庭传票。 公告期满后,被告乙出庭应诉,声称与甲方夫妇感情确实破裂,同意与甲方离婚。 经法院调解,甲乙双方离婚,儿子丙方签订由甲方抚养、甲方向乙方支付住房折扣2.5万元的调解协议,甲乙双方均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 乙方在甲方将房费提交法庭后,收到调解书,法庭许可。 此后,甲方拒绝支付乙家的折扣款项,并拒绝向法院领取调解书。 乙方去法庭收到调解书,但甲方表示将去法庭申请解约。

【分支】

关于本案甲乙婚姻关系的解除和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甲乙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是因为甲方拒绝接受调解书,没有在调解书的送达证明上签名。 根据《民事诉讼?返?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原告甲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并未发生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因为甲和乙已经达成离婚的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当事人拒绝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因此,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评定】

本案涉及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是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员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 [1]关于法院调解的效力,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笔录应当载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笔录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解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 (三)可以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笔录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笔录的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可以及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制作调解书,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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