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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是什么法律关系的,离婚房屋赠与协议书

关于离婚调解协议中的不动产赠与约定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在实践中,离婚调解协议中的不动产赠与约定属于什么法律关系,主要观点认为,该约定属于典型的不动产赠与合同。

笔者不能同意这个观点。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即当这两个环节意思一致时,即报告合同成立。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赠与人,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必须赠与人与赠与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但赠与人只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人没有接受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

而离婚调解协议中不动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只是夫妻单方面的不动产赠与协议,即夫妻单方面的不动产赠与行为,未成年子女未表示承诺的,该协议处于要约状态,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在法院确认的房地产赠与约定的离婚案件中,法院确认的只是离婚夫妻单方面达成的房地产赠与协议,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房地产赠与合同。 即使夫妻二人向未成年子女提出赠与不动产的申请,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根据民事主体理论以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子女作为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在父母的离婚调解书中没有资格与父母订立不动产赠与合同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净利润合同或者根据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订立的合同,不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的规定,接受不动产赠与是净利润,父母提出的申请可以不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但可以表明约定

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确认的房地产赠与约定属于房地产赠与合同的观点,其依据不充分,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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