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惠州某县五金制品公司,陈某,2009年8月入职,一个月后非法操作冲床造成工伤,被市劳鉴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赔偿的细目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88,总额20448元。 公司向陈先生说明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将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继续留任公司的将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公司为陈先生保留了一个工作清闲的部门,但家人不接受这笔赔偿,每天在单位吵闹。 陈先生8月份工资982元,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工资1136元。 公司以1136元的基数赔偿。 使用者的计算方法正确吗? 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伤员及其家属。
回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应当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8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在职工退休时支付。 职工实际工资高于你单位缴费工资1136元的,单位按1136元缴纳会减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职工实际工资低于公司支付的1136元的,公司按1136元支付是合法的。
伤者及其家属要求合理的,建议公司妥善处理,伤者及其家属要求不合理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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