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体现立法的人性化精神,结合办案实践,现对《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进行简要比较。
一.条例适用范围更广
旧《办法》只适用于企业和员工,大多不包括民营企业
新的《条例》将适用范围放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全体职工和雇工,扩大了保护范围。
二、明确了工商认定申请时效,加强了劳动者权益保障
旧《办法》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首先,新《条例》将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时限由原来的“正常情况15天,特殊情况39天”延长到“正常情况30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有利于用人单位准备申报材料,提高用人单位申报主动性和积极性。
其次,明确受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有利于及时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放宽了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不仅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单位内,履行工作原因或者职责”造成的事故、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在工作时间前后延长时间,扩大范围,直到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的损害。
四、取消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限制
旧《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既有“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严格限制,又要求本人无事故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
新《条例》取消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论职工事故是否存在过错,无论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不负责任,均认定为工伤。
五.进一步明确条文用语,有利于操作执行和实践
原《办法》规定,“在生产作业时间和区域内,因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首次抢救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安全因素是什么? 你怎么工作紧张? 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引起了许多争论;
新《条例》应当将以上规定修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突发性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便于执行。
新《条例》将旧《办法》的“违法”、“打架”等用语统一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死伤的”。 将“醉酒”进一步明确为“醉酒”,便于实际操作。
六、明确了“无过错补偿”原则
新《条例》取消了旧《办法》中将“故意违反”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的规定。 职工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单位,因工伤原因的,无论职工是否违反操作规范和规章纪律,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就是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补偿原则”,也与《条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规定相一致。
七、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二级鉴定终局制
新《条例》将劳动能力鉴定的三级终局制修正为二级终局制。 即“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八、新《条例》工伤待遇各项规定更加合理、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