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市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劳动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五级至十级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这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标准各地不尽相同。 以下是沈斌偲律师所在地北京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标准,抛砖引玉,欢迎其他城市的朋友们就自己所在城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标准的相关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完善,欢迎大家讨论。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一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5-30个月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未满5年的,每减少1年扣除全额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北京市特别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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