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王菲于2009年9月在上海市某酒店做服务员。 2009年12月,王菲发现怀孕后,要求给予单位调解岗位。 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公司安排人做收银台的工作。 由于王菲知识水平有限,收款经常存在问题,2010年2月15日,该酒店以王菲不能胜任工作,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菲不服,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解除公司和自己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院审理时,该酒店辩称王菲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陈志群律师分析:
王菲不能忍受工作和怀孕的情况,事实很清楚,双方没有争议。 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从事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在岗位上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陈志群律师认为,《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怀孕女职工应当优先适用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王菲真的不能工作,公司也不能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因为王菲怀孕了。 这是对《劳动法》女员工的特别保护。 据此,陈志群律师认为,解除该酒店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撤销,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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