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谁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由谁提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争议不断增加,劳动争议越来越受到关注。 很多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不太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谁开怎么样? 接下来富华法律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问。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谁开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在单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用人单位出具的,不是劳动局出具的。

一些省市有统一的格式,如上海工作单的取消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证明。 部分省市格式不统一,公司自行填写,只要能真实表达相关信息内容即可。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法》第十条; “国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含外资企业)。 《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三、劳动仲裁的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问题是劳动者非常关心的问题,从中断之时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将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国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进行劳动仲裁就不能进行劳动争议的诉讼,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以上就是富华法律小编为您整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谁开相关知识。 希望对工作和学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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