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说明了交通事故的葬礼费用。 为了让大家知道交通事故中葬礼费用和抚恤金的分配问题。 以下在富华法律的小编中详细介绍。
根据关于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葬礼费用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按6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葬礼费用的计算以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上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的,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其计算公式为:丧葬费赔偿额 =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关于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介绍,造成员工因交通事故残废……除了肇事单位按照肇事人责任大小给予一定补偿费外,原单位还按照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给抚恤费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通知》表示,“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意外死亡,或者因公外出(含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保险金和赔偿金外,民政部门因公牺牲”“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在车上、船上、飞机上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不含严重违法),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可以按照疾病抚恤标准向家属一次性支付抚慰金。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社会困难补助暂行规定》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人数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遗属享受定期补助后,特别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
相关法律知识:
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人社部发[2008]4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发放用人单位职工和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用人单位职工和职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支付办法,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 2007 (64 )号)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发) 2005 (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劳死补贴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从职工中退休的职工,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page]
(四)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临时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报酬或基本退休费,因病支付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报酬或基本退休费。 烈士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付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从工作人员退休的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保险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 保险支付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报酬,即单位工资报酬与级别工资报酬之和。
(二)从职工中退休的人。 支付保险基数是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职费,是职工退休时支付的基本离职费和职工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增长的基本离职费之和。
(三)退休人员。 《关于国务院发行》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和
国务院关于劳动者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的人员计算保险基数为本人基本退休生活费,即退休时计算的基本退休生活费与退休后过去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生活费之和。
国务院关于劳动者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外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支付保险基数为本人境内(内地)基本工资报酬。
在这个《通知》发行后,废除《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工资报酬制度改革后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4〕48号)。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