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出具什么样的证明?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发〔1996〕354号)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履行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承担的工作。 劳动者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证明中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方可订立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0〕36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或者按照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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