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与所在单位因劳务合同发生劳动争议

争论的焦点

小李高中毕业后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经过企业面试和笔试后被市外商投资企业聘用,企业与其签订4年劳动合同,小李主要从事产品设计装饰工作。 去年6月底,李先生因在工作中疏忽造成工人受伤,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几个月后,李先生上班,企业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前30日向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了退休登记备案手续。 李先生接到通知后前往人事部门,要求哪个企业与自己解除合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企业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小李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讯问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李先生认为,本人被认定因工负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企业认为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 然后,企业经过培训和功夫安排了合适的岗位,但他还不能胜任工作。 企业即使竭尽全力,也无能为力。 为此,提前30天通知李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我不同意李先生的请求。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李先生被劳动者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目前,企业认为李先生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企业应该与李先生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判决,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与李先生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的审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和调整仍不能胜任该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后单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李先生因被确认工人受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企业擅自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与李先生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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