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往往涉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问题,你知道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有城乡户籍之分吗?富华法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 接下来一起看看吧。 我相信对你有帮助。
一、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有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之分吗
首先,交通事故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乘以20年)、医疗费(未当场死亡、抢救有费用)、丧葬费(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收入的一半,并要求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大概会要求2万左右吧。 抚养者生活费:父母=当地(不知道是农村还是城市,但人均消费支出乘以5年乘以2,如果父母有其他孩子,除以孩子的数量。 孩子必须计算到18岁。 女儿=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1年除以2,儿子=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18岁-11岁)/2,这是交通事故赔偿。
上下班途中遇到不属于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并要求工伤赔偿。 企业不买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发放,一次性劳死补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9109*20倍=382180元。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是她生前的工资,按月支付,主要应该支付给他的父母和孩子,知道她的父母去世了孩子成年了。 这一部分很难执行,建议与企业协商后一次性支付。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典型案例
原告殷*勋,男,200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怀安县人。
法定代理人张*凤,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怀安县人,无职业,原告母亲。
被告殷*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怀安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华,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怀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劲与殷*有、徐**华交通事故赔偿金分配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天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凤和被告殷*有、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仁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原告殷*勋诉称,二被告是原告的祖父母。 2009年1月22日,原告父亲死于交通事故,经双方调解,事故赔偿人赔偿损失13万元,其中原告抚养人生活费85,603元,原告父亲死亡的赔偿金原告应得14,800元。 该事故赔偿人支付赔偿金后,全部被二被告接收,存入徐**中国名下。 原告长大了,上学期间,需要经济保障,但几次去了二被告那里,没有拿到分文赔偿金。 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及时支付赔偿金100,400元。
被告人殷*有、徐**华辩称,被答辩人的诉求事实存在,被答辩人法定代理人要求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发生争议。 被答辩人应得的款项应当在该赔偿金中扣除二答辩人应得的生活补助费、殷*国丧葬费以及二答辩人依法应继承的份额后确定。 合理分配后,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应支付的款项。
经审理查明,有殷*有、徐**华裔原告殷*勋的祖父母。 2009年1月22日,原告父亲殷*国死于交通事故。 这起交通事故经怀安县交警大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人郝春艳负全部责任,2009年2月3日,郝春艳的丈夫张东明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协商签订赔偿协议。 并以为签订了以张东明甲、殷*有、徐**华、张*风为乙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写道:“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3万元,用于殷*国的死亡葬礼、补助死亡、乙方今后的生活、营养、误工及殷国子女的抚养如因该费用发生家庭纠纷,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及邓春艳无关”,但双方未透露赔偿的人民币13万元中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目前原、被告共同承认其中的丧葬费为人民币1万元。 该协议经怀安县公证处进行公证。 张东明当时支付了人民币13万元,这笔钱由二被告收下。 后原,被告因该款项的分配发生争议,向该院提起诉讼。 同时,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与殷*国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6月13日离婚,二被告系殷*国父母,现年均60岁以下,且在所字镇神字村有承包地,殷*被告于2009年4月在张家口附属医院被诊断为白内障和糖尿病
认定这些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怀安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怀安县公证处公证书复印件1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怀安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1份,被告殷*提供的张家口附属病
医院表示,交通事故责任人郝春艳通过丈夫张东明与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协商后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13万元中除丧葬费人民币1万元外,未透露其他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 交通事故责任人郝春艳要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法定标准,应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25(710.4元(11 ) 11 285.52元20年)、被扶养人殷(勋生活费人民币42 ) 42 801.5元)8) 殡葬费用人民币10 ) 10 256.5元,共计278 ) 768.4元,但因二被告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其他生活来源,二被告不在被扶养人范围内。 交通事故责任人郝春艳通过丈夫张东明经与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协商后,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放弃了部分赔偿额,因此实际赔偿金并未以13万元全额赔偿。 目前,被告因这笔钱的分配问题争议诉至医院,但二被告不在被扶养人范围内,郝春艳赔偿的13万元中不应该包括二被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这13万元中应当包括丧葬费1万元,被扶养人殷*勋生活费人民币42 801.5元其余77 198.5元为死亡赔偿金,对该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由殷*国直系亲属原、被告三人分配,考虑原告为未成年人,应适当多分。 殷*国的葬礼由二被告举行,葬礼费用一万元应归二被告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判决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人郝春艳赔偿的人民币13万元为原告人民币7万元(被扶养人殷*勋生活费人民币42 801.5元死亡赔偿金27 198.5元),该被告殷*有、徐**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殷*有、徐**华人民币6万元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拖欠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被告负担775元,原告负担380元,返还原告1155元。
法官王***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官长张***
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抢救期间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者有生前抚养的被扶养人的)、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在举行葬礼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殡葬费用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按6个月总额计算。
2、被供养人生活费根据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的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 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3、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 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金额为死者户籍(死者为农村户籍,但要注意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按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受抚养人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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