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已由原所有人出售给他人,但车辆管理部门未办理过户手续。 后来该车发生事故,司机逃跑,找不到实际所有者,原所有者也不能提供车辆买卖合同,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日前,镇江新区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原车主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6万余元。
1月8日,王某驾驶电动车沿丹阳里道镇前巷村行驶至朱导桥路口时,与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轿车相撞,王某受伤,司机弃车逃跑。
1月9日至1月31日,王先生入院接受肋骨骨折整复固定术,共耗资3.8万余元。 2月10日,公安局交通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逃逸轿车驾驶人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未找到行凶者的情况下,警方随后查明,这辆小骄车在车管部门登记的车主是张某。 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8万余元。
在法庭上,张先生辩称,这辆轿车于2008年9月卖给了安徽省寿县的李先生。 被告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权和控制权,不应该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肇事车主李某承担。 但张先生无法提供当时车辆买卖的合同,而且张先生也无法提供肇事司机现在在哪里的地址。
审判后,警察部门认定行凶车司机应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予以认定。 买卖车辆需要书面买卖合同,被告不能提供买卖合同,且被告销售的车辆也未在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被告应被视为参保义务人。 被告未能投保的,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该车辆虽已交给肇事司机,但肇事司机逃离被告仍无法确认肇事司机信息,对被告有过错,超过车险法定范围、限额的费用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业主张某全额承担王某受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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