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辅助器具费的计算与补偿
辅助器具费用是指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受害人为补偿其受伤肢体、器官的功能,帮助其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和配置的辅助器具的费用。
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普通”是指应当采用普通的残疾辅助器具,不得安装豪华器具。残疾人配备豪华辅助器具的,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相关费用支付,超出部分由使用者自行承担。“适用性”是指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残疾人的生活和工作能力,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残疾情况是不同的,所以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标准不是绝对的。残疾程度严重到普通适用器械不能满足辅助器具要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周期应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由于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是一个技术问题,关系到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对此要慎重。因此,应参考分配机构的意见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门机构,可以从事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置工作。
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的,受害人存活超过辅助器具固定支付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进一步支付辅助器具费用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继续支付5-10年的相关费用。残疾人超过辅助器具固定缴费年限,本人还健在,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对其要求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法院应予支持。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支付辅助器具费用,都要保证权利人得到及时救助。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为保证权利人的利益,法院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义务人具有相应支付能力并提供必要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赔偿义务人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但赔偿义务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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