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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被告代理词

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双方往往会就赔偿问题打官司。知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怎么写吗?富华法律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我们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帮助。

一、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代理词

首席法官和法官:

广东省郭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定我为被告XX中心小学X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本代理人发表意见如下:

一、原告知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1)原告的人身伤害是由于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疏于管理,学校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隐患所致

首先,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监督管理不严是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前提。本案中,被告XX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使原告购买早餐,与学校疏于对其教师的日常监督管理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原告人身损害的前因。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有义务督促其工作人员遵守规则和纪律,督促其工作人员合理履行职责。本案中,被告学校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造成原告人身伤害事故,被告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监督管理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XX中心小学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本案的事实是:原告买早餐的摊位在学校的后门,也就是说原告买早餐要出学校,也就是说原告不在被告学校的监管范围内,这才导致原告买早回,造成人身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管理和保障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当根据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差异,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防范措施”。与该法第九条第二款相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学校的治安、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财务、档案、宿舍等部门和场所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应安排人员值班看护学校”。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按照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范围内设立台球、电子游戏经营网点;不得在学校门前及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以上法律是对学校安全和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但本案中,XX中心小学后门上课时疏于看管,未上锁,无人看守,后门有任何摊位,学校并未制止。这样一来,学生可以随时出去买东西,从而脱离了学校的监管。这是事故的原因。假设大门紧锁或大门有人看守,学生无法外出,本案原告不会出去买早餐,他也没有亲身参与。

(2)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被告XX的直接过错行为造成的

被告XX作为小学教师,出于个人私利,不能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使原告帮其买早餐。而是要尽到一个人民教师的职责,去教育、去关心、去爱护学生。根据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教师法》、3360“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4)“根据《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热爱学生,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耐心教导。不得挖苦、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同法第七条规定:“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我国很多法律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体谅学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能指使学生做违背学生的事情。然而,在本案中,被告XX利用了他的老师

(3)被告XX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事实是,被告XX从厕所直出,在操场上撞向原告,导致原告右股骨骨折。他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他是侵权人。被告XX因其奔跑导致原告右股骨骨折的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公民、法人因自己的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个人生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有明确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学生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被告XX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其侵权行为的后果。

两个或三个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一起多因一果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于三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均有过错,且各自的过错行为相互牵连、相互影响,形成过错链,只导致了原告的人身损害,即共同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360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造成损害,或者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其侵权行为直接合并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的人身损害由三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声称保险赔偿金属于他,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

本案属于人身侵权案件,原告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后者不属于本案的受案范围。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原告的父母。保险费25元,由被告学校向学生收取,再由学校支付给保险公司。学校只是组织收取学生的保险费并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起中介作用,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这一事实已被被告当庭认可。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根据这一规定,由于被告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不能享有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根据该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但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然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该条明确了人身保险的双倍赔偿原则,即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同时向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主张赔偿,即本案原告可以向三被告主张赔偿而不妨碍其再次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故三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四。本案中,三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4410.21元。

如果原告的身体伤害是由三被告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根据规定,现向三被告提交以下赔偿费用:

1.伤残赔偿金114661元,伤残等级为9级

2.医药费5756.21元,XX市医院住院费用(结算)及门诊费用收据共12585.21元。扣除被告学校和被告罗颖,原告已分别支付5000元和2000元,即5756.21元;

3.根据2006年深圳的统计收据,护理费每天50元,按照三个月护理期计算为50元X90天=4500元;

4.交通费993元,XX省公路客运发票,XX省XX市出租车发票;

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9天,依法按50元、950元计算;

6.营养费:原告住院19天,按每天50元计算,计算为950元;

7.后续治疗费:根据XX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报告6000元;

8.鉴定费:X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收费收据,以600元计算;

9.精神损害赔偿。原告人身伤害发生后,监护人多次咨询被告,被告不予理会。因为高额的医疗费用,原告被迫提前出院,被告的行为耽误了原告的最佳治疗期,对未成年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现根据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问题的解释》、3360“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损害赔偿。”据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出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案情况,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综上,被告学校对其教师和学校安全防护设施疏于监督管理;被告人XX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被告XX跑步的过错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三被告在事故中存在共同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即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主张保险赔款属于自己,没有法律依据。以上代理意见,请本院采纳。代理:李XX

广东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年10月XX日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索赔流程

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交通警察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作出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首先根据责任情况与对方协商:受害人死亡的,根据死者身份,无论死者是否有扶养人,均可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亲属办理丧事的交通住宿费及相应的财产损失等。受害人受伤的,在治疗结束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伤者身份、是否有抚养人、是否需要辅助器具,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住宿费、相应的财产损失等。四。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关键是要收集固定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你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计算具体索赔项目的金额,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权益。

三、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害可以协商解决吗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可以协商解决。

以上是富华法律边肖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相关内容的介绍。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富华法律提供专业律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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