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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怎么索赔的,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1.交通事故辅助器具费用可以和伤残赔偿金同时索赔吗?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只赔偿受害人因意外事故致残,劳动能力全部或者部分丧失,造成职业梗阻,影响就业,导致其实际收入减少或者日常生活需要增加的部分。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的责任。辅助器具费用是对生活质量降低的补偿,既不是补偿,也不是提高生活质量。它在民事责任中起着恢复原状的作用。显然,安装辅助器具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永远不会比他们身体健康、不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时候高。残疾辅助器具全额赔偿不是双重赔偿,也不是安慰赔偿,而是受害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因为轻微残疾就安装辅助器具,赔偿高;残疾大赔偿小就不能安装辅助器具的现状,否定了辅助器具配置的合理性。部分残疾人无法恢复原状的客观事实,不应剥夺其他残疾人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弥补残疾、恢复一定程度生活质量的权利。

二。交通事故中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如何确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六)残疾人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准备具有赔偿功能的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用具费用计算。根据这一条,费用由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医院对更换周期有专业知识。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医院的证明来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和更换周期。

到了1995年,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加强假肢行业的管理,规范假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傅敏函(1995)24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号规定:

一、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和装配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假肢和矫形器生产和装配的特殊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二是机关、高校、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假肢矫形器装配部门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其注册和审查条件也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3.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派专人参加并通过民政部假肢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的资格考试,并按本通知要求于1997年底前办理考试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查手续或经审查不具备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傅敏函(1995)248号,只有经民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型社会团体才有资格从事装配假肢和矫形器的业务。也就是说,从1995年10月17日起,法院只应受理医院出具的假肢和矫形器的费用和更换周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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