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结合最紧密的法律。婚姻法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从来没有一部法律像婚姻法这样受到关注。随着私营经济等各种经济形式的迅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探讨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客观地说,是解放后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观上,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政权在解放区的婚姻家庭立法领域积累了经验。1950年,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中国制定了第二部婚姻法,为拨乱反正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决定》通过后,婚姻法修正案必将对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一方面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又突破了原有法律的局限性。其立法进展是:一是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修改了原法规定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其次,构建了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基础,以约定夫妻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模式。 第三,扩大了夫妻财产制的调整范围,采纳了夫妻财产制的宽泛体例。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活费的负担,夫妻所欠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如何清算夫妻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和照顾困难夫妻等,都纳入夫妻财产制度予以规范。最后确定夫妻财产权利的法律救济措施。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司法解释,使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简单规定得以具体操作,有效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一是对婚姻法中的法定财产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比过去更加具体和详细。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婚姻法采用了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