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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破坏设施,租房破坏屋内设施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破坏设施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租房破坏屋内设施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租客私自破坏楼面打洞,是否违法

是违法的。情节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情节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损坏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租客私自破坏楼面是违法的。情节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情节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损坏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租客破坏房屋可以通过拍照或者是证人证言的方式举证。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租房人在租赁期内损坏房屋设施需要行政拘留或触犯刑法吗?

一般来说这个只是民事纠纷,房东可以起诉租户要求赔偿,或者在押金里面扣除。

如果租户是故意的,那么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可能,具体得看损坏费用多少了。

青浦房屋出租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实际上,外地人在融入当地城市生活的时候肯定有一个相对比较困难的过渡期,特别是刚开始的时候面临的问题就是要租房。看到过很多人在生活中都特别无奈的说,一年到头都是给房东在打工的,尽管如此却还是难以避免各种 房屋出租 的纠纷。我们下面就一起来看一下青浦房屋出租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青浦房屋出租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在实践中, 房屋租赁纠纷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租金违约纠纷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 房屋租赁 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 租赁合同 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 侵权行为 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 解除合同 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 》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4、 房屋转租 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 擅自转租 ,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6、单面解除 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目前是我国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就是发生在 违约金 ,房屋返还的时候的状态,因为有些比较不负责任的租客是认为房子不是自己的,因此有很多的基础设施可能都破坏得相当的严重,不过目前青浦有关部门也正在加紧对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了。

房屋租赁期内设施发生损坏到底该谁负责维修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xx商场的委托和山东XX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原告xx商场诉被告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担任原告xx商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本案经今天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已更加清楚,有关质证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此不作重复,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以被告擅自拆除承租房屋和改变原告楼房的房屋结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客观真实的,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一方的承租人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就是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正确使用租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和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拆除房屋,但被告作为承租人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拆改、扩建和擅自拆除原告的房屋和楼梯,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楼房了主体结构。对此,被告应依法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被告客观上存在擅自将原告楼后的附属房扒掉、拆除楼后外部楼梯,并将该楼临路的窗户改为大门,并将原告楼后的附属房扒掉新建、扩建了平房,而且拆除原告的楼内墙,在楼后打开了两个通向楼后新建平房的门洞的事实。原告提交法庭的第四、第五、第六号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上述主张:证据四中的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出被告正在拆除租赁物中的院内的附属平房以及拆除楼后外部楼梯留下的痕迹,还有一楼沿街的三个大窗户也被改成了三个大门;证据五证明案外人建-行将房屋租赁给被告时一楼沿街是一个大门和三个窗户;证据六中的照片证实不仅将原墙面打开,而且又在原墙面上新打了两个大洞,这两个大洞是不规则的,并非原来就存在;同时证据六和证据四的照片对比可以看出,被告在扒掉楼后的附属房屋后利用空地新建了一个大房屋。

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并未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原告的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破坏房屋设施,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应予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XX律师事务所

2010年6月1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租房期间电器损坏,该由谁赔偿~~~

租房期间电器损坏属于电器老化的,由房东负责维修赔偿;属于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的,由租客维修赔偿。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租房的其他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以上内容参考?广东省政府——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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