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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事诉讼费用

在我国,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可分为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那么普通民事诉讼费用多少钱?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什么特点?针对这些问题,富华法律编辑给你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普通民事诉讼费用

(1)财产案件应根据诉讼要求的金额或价格按以下比例分期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次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缴纳0.9%;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支付0.8%;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6%;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的案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无需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50元至100元不等。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缴纳;对金额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缴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和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者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中特殊程序的特点:

1.非诉讼: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是原则,独任合议庭是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和终审的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全部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于再审;自带救济。

以上是“普通民事诉讼费用”的全部内容。诉讼费用的案件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当支付的费用,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属于当事人应当支付的费用。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富华法律,我们将有专业律师帮助您。

编辑:Haru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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