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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如何收取

大家一定知道,为了公司的发展,是优胜劣汰。有经营发展成功、规模不断扩大的企业,自然也会有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的企业。破产后,公司即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那么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如何收取呢?以下将由富华法律编辑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如何收取

关于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支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按照破产财产确定,随时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申请人没有义务预交诉讼费用。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当申请人未预交诉讼费用时,就决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以此为由驳回破产申请,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进一步重申,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应当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有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交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申请破产清算的诉讼费收取为:强制清算案件诉讼费(即申请费)标准为普通财产案件收费的一半,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超过30万元的,超出部分不予收取。

二、破产案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还包括其他有限责任的所有制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破产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位于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

此外,破产法的附则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人组织的破产也有特别规定。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

(一)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提交义务。

(2)不清偿个别债权人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约束。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现有存款和汇款偿还贷款。

3.对他人的约束。

(1)债务人银行的协助义务。

(2)债务人企业员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仍在第一审程序的,被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经进入第二审程序的,被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案件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案件尚未审结,没有其他被告和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4)债务人继续审理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

以上是富华法律编辑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如何收取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是一般财产案件收费的一半,以强制清算的财产总额为基准。超过30万元的,超出部分不予收取。如果您还有未解决的问题,欢迎咨询富华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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