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是什么?下面富华法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2007年4月1日起,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实施,整体诉讼成本大幅降低,极大地解决了人民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大降低了受害人诉讼维权的法律成本。
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规定,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除了大幅降低诉讼费用外,还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缓交诉讼费用。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申请司法救助,就可以缓交诉讼费用,直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被害人提起诉讼后败诉的,根据第五十条的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将视其经济状况决定减少或者免除被害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
诉讼费用速算公式为:
1.不超过10000元:每件50元。
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诉讼标的金额2.5%-200元
3.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诉讼金额2% 300元。
4.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诉讼标的金额1.5% 1300元。
5.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诉讼标的金额1% 3800元。
比如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你要向肇事方、保险公司索赔30万。那么,索赔30万需要支付多少律师费?
30万 1.5% 1300元=5800元
交通事故诉讼费的承担
2004年5月1日03010实施后,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最大限度的经济补偿。
关于交通事故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诉讼前主动理赔,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者未按有关法律规定理赔的,赔偿金额在保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限额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额对应的诉讼费用,其余费用由当事人根据责任和赔偿金额承担。这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3354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可能有人会认为,保险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事故受害人并承担诉讼费用,对保险公司不公平。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的完善,人们意识的提高,人的价值(包括生命价值)是无限的。当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时,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治疗和补偿,使人的生命价值得到体现。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首次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写入本部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