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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规定,诉讼时效的效力有哪些

1.打赢官司的权利消灭。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打赢官司的权利,而不是实体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的债权虽然不能强制执行,但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债务。

2.实质性权利并没有消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权和持有权。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要求偿还。

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受理后,如果发现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理由,判决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4.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注】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愿意履行或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承认原债务。因此,债权债务恢复到强制履行的效力。即使义务人不知道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能以不知道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时效期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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