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财产保全的房屋被拆迁后,未经法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取走。这是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不能违反。所以,今天就让我们来看看已经财产保全房屋拆迁款怎么办和富华说法边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吧!
一、已经财产保全房屋拆迁款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和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替代物和赔偿金的裁定。该条款采用了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的认定,即法院查封财产的效力延及于标的物的替代或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规定的“补偿款”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依法取得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通常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征用单位,并同意由征用单位拆迁时支付的补偿或赔偿金。因此,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效力以及对被查封不动产的拆迁补偿,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时给予的货币补偿金额。通常不是当场支付,而是双方约定在某个时间点兑现。在此期间,拆迁补偿是一种预期权利。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为或财产。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财产已经明确包括被执行人所有的、可支配的或者预期的财产。比如执行程序中实行的查封前登记制度,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尚未取得产权登记时,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取得所有权登记时,正式查封。预查封的客体实际上是被执行人要取得的财产,实际查封的也是被执行人的预期权利。冻结拆迁补偿款是法院对权利人可以期待的权利提前采取的一种控制性措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这种强制执行措施,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是允许的。当然,法院在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时,首先要查明拆迁单位与被执行人是否签订了拆迁协议,被执行人是否有拆迁补偿款的收入,被执行人个人收入的具体数额。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拆迁补偿款数额具体明确,拆迁补偿款名义上归被执行人所有,在房屋拆迁后或双方约定的时间直接支付给被执行人,那么法院有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的收入进行强制执行。本案中,综合楼虽未办理房产证,但该建筑是被执行人贸易部投资建设的,有建筑房地产的申请材料和贸易部的声明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征收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时,法院有权作出裁定,冻结房屋拆迁补偿款并送达被执行人和征收单位,在补偿款到位时予以撤回。
二、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问题
案件执行过程中,两个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执行:甲法院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后乙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拆迁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物。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替代物和赔偿金的裁定。该条款采用了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的认定,即法院查封财产的效力延及于标的物的替代或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规定的“补偿款”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依法取得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通常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征用单位,并同意由征用单位拆迁时支付的补偿或赔偿金。因此,法院查封财产的效力与被查封财产的拆迁补偿有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多个法院对同一标的物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由最先采取措施的法院主持分配。
三、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应如何办理
公证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拆迁证据保全进行公证:
1.公证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记录以下内容: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状;
(三)证据保全的方式;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可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2.公证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公证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和提取相关证据;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应当采取勘查、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4.对房屋进行查勘的,应当制作查勘记录,载明查勘时间、地点、查勘人员、记录人员、拟保留房屋的产权人、位置、四向、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层次和地面质地、附属设施及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图中能表示的房子的长度和宽度要有说明;记录应当由测量员、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当要求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记录。
5.如果拍摄房屋的照片和视频,要充分反映和记录房屋的全貌。建筑、门窗、厨房及附属设施等。应在单独的图片中显示。
6.公证处认为有必要对保全事项进行调查的,应当从专业技术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聘请有此能力的人员进行调查。技术部门及其测量人员应提出书面测量结论,并在测量书上签名或盖章;其他部门的测量员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以证明其身份。
7.公证机关的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活动结束后,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应当记录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时间,公证员应当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证据内容,采取保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为保全证据制作的笔录、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和保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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