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选择诉讼手段维权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原告在起诉前或起诉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目的是防止纠纷扩大,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你一定想知道,关于财产保全执行机关是哪一个?接下来,富华说法边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财产保全执行机关是哪一个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之前或者之后,为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2013新《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因此,财产保全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二、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采取财产保全会对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2.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将主动采取无权限的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支付内容,是支付诉讼;
5.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6.申请必须在诉讼期间提出。必要时,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决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不判令其提供担保的,可免于此限)。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一)在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张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三、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请求保全的数额或者争议的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被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资料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以上是富华说法边肖为您整理的《财产保全执行机关是哪一个》内容。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保证未来生效判决能够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张贴法律意见到富华说法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