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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的延长概念是,举证期限延长多久

举证期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不能或者不能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延期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主动延长举证期限。

工期的延长以工期的延误或可能延误为依据,延误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类。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因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拖延的,属于主观原因;如果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等,延误诉讼期限,则属于客观原因。不同原因造成延误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因主观原因未在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内完成诉讼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将丧失在该期限内进行诉讼的权利;如果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期限延误,为了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期限延误的补救措施,即期限的延长。

一般由当事人提出延长期限并说明理由,由法院决定是否准予。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其权限决定延长期限。延长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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