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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委托送达有效吗

委托服务有效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外,人们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协议。

【案情】

王是一个村庄的居民。有一个案子是张起诉他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要向他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联系电话和户籍地址。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被告称,其夫妻两人都在外打工,没有成年亲属共同居住,近期无法从法院领取。我们到所居住的村子向村委会干部了解情况,确认被告的说法属实。目前只有一个哥哥住在村里,但不是亲戚。法院工作人员随后当场给被告打电话,村干部通过其声音和电话确认被告本人后,询问村干部或其兄弟是否可以领取法律文书。经被告同意后,他们做了现场笔录,由村干部签字,由他们领取。

【分歧】

这种交付方式暂称为电话委托交付。这种交付方式是否合法有效,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件或者传真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这种模式不属于任何合法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无效的。

第二种意见是,在六种法定交付方式中,直接交付和留置交付在本案中不适用。被告没有提供送达地址,因此不适用于邮寄和委托送达。被告不是军人,也没有被监禁,所以不适用移送交付。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只能公告送达,显然不利于提高送达和办案效率。电话委托的方式能够达到送达的目的,当事人能够收到,并且不反对这种方式,应当认定为有效。

【评析】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外,人们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协议。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不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不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损害公共利益;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如果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电话委托可以视为口头委托合同。口头代理的权力是“书面代理的对称性”,授权代理是口头委托,具有灵活性。当事人使用起来简单方便,但口头形式往往因为没有书面证据而难以查证。因此,使用电话有利于保存证据。可以完整记录通话内容,然后做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通知人、受话人、拨打和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和内容等。由两名以上证人签名,然后与其他诉讼材料一并归档。

其次,新《人民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到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部法律为法院创新服务模式留下了法律依据。从该法来看,新的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受送达人的同意;2.能够确认收件人收到;三。非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在上述情况下,经受送达人所属基层组织干部确认,并征得受送达人同意,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可以接收申诉。这样送达起诉状,符合新型送达方式的三个条件,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本案,法院工作人员当场给被告人打电话,村干部通过其声音和电话号码确认是被告人本人后,询问村干部或其兄弟是否可以领取法律文书。被告同意后,他们做了现场笔录并签字。这种电话委托可以视为口头委托,不违反合同法。这个委托合同成立,受托人可以帮助当事人签署法院传票。电话委托被录音,病情被记录,有利于证据保存。也符合交付方式的三个条件。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电话委托服务应当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随着法院立案登记制的到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而现实中“服务难”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多年来,法律界认为扩大服务对象范围、增加新的服务方式是解决服务难的重要举措,并鼓励法院创新机制、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这一点从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送达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就可以看出来。随着电子技术对声音的识别,也可以识别。同时,随着4G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视电话的使用将解决上述问题,同步存储的视听资料也可以存档备查,这为法院事后证明委托电话服务的合法性提供了必要的技术空间。同时可以大大节省司法资源。因此,应当认定电话委托交付为合法有效的交付方式。

(原标题:电话委托送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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