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撤回与撤销

首先,提出问题

在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审判长受理案件后,发现执行申请的内容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受案条件的情况。当事人应当撤回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驳回申请。但是法官遇到这种问题就比较尴尬了。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执行案件立案中的缺陷做出相应规定。

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立案的缺陷日益突出,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方面,法院受理了执行案件;另一方面,由于申请强制执行存在缺陷,法院继续执行势必会因缺乏依据而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这里,笔者举两个案例来说明。一是某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的一笔借款纠纷,立案后执行人员经审查发现,立案时申请执行期限已超过六个月。此时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显然不合适,但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救济措施,只能通过内部撤诉的方式处理。二、某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废旧物资收购站借款纠纷案。立案后,被执行人审查发现,该案生效判决确定了两个义务人,除了一个废旧物资收购站,还有一个有色金属厂。审判长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发现申请错误,立即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如何处理申请,一方面法院不能决定允许撤回申请,更不能决定终止执行;另一方面,既然申请人已经申请撤回执行,法院继续执行显然不合适。最后,和上一个案件一样,法院只能以内部撤诉的方式处理案件。以上两个案例说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执行案件瑕疵的救济方式,导致程序不规范,损害了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据笔者初步统计,1995年至2005年,笔者工作的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近9000件,其中近20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全部以“不予执行”结案。要找出原因,备案缺陷问题也不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只能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非诉讼法律文书,不适用法院生效判决。此外,在实践中,一些案件被发现存在瑕疵后,被执行人逐级上报并告知当事人,然后在不制作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结案。据初步统计,2004年,我院有5起此类案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与审判程序相比,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强制执行申请的撤回和驳回制度是必要的。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应进一步修改完善。下面,笔者结合执行实践,重点论述了强制执行申请撤回和驳回制度的概念、构成特征、性质、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

二、概念、性质、特征和法律效力

  • 有些证据无法收集,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吗,律师申请法
  • 新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执行与完善规定,新民事诉讼
  • 人身保护令申请条件
  • 交通事故评残在哪个部门申请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评残找
  •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
  • 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是否可以口头
  • 哪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司
  • 驾车肇事逃避责任 法院强行执行怎么办,恶意逃避法院执
  • 民事诉讼当事人更改诉讼请求在何时提出申请,当事人变
  • 未成年精神病人监护适用法律,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