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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举证时限的延长

延长举证期限有什么要求?举证时限的延长应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是延长举证期限的必要条件。所谓提交证据材料难,是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难点可能是证人还没找出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需要时间,或者相关部门不配合,对方阻挠等。如遇有关部门不配合、对方阻挠,当事人可依据《民诉法》、《证据规则》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等。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在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书中详细说明,并在适当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这是延长举证期限的形式要件。民事诉讼期限的延长一般限于当事人的申请,而举证期限的延长则完全基于当事人申请的原则,法院并不是依职权决定延长期限的。而且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否则,当事人同意法院事先规定的举证期限,逾期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者不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法律后果是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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