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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诉讼时效中止的案例,服刑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近年来,诉讼时效成为民事诉讼中被告经常提出的抗辩,阻碍了原告权益的实现。平阴法院在审理刘诉董某、韩某预付款一案中,认定“判决期间诉讼时效中止”,使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退钱的想法落空。

案例详情:

2000年2月2日,刘代表韩、董以现金和实物偿还4万元。2000年10月,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韩返还代其支付的钱款。案发前,刘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刘委托他人向法院申请撤诉,获得批准。2000年10月17日,刘被判处有期徒刑。2003年8月15日,刘被依法释放。2003年12月26日,刘再次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董、韩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两年”。但最终法院认定“服刑期间诉讼时效中止”,判决董某、韩某先行支付刘某4万元。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审理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按照诉讼程序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使诉讼时效暂时中止,中止计算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可见,诉讼时效的中止是诉讼时效完成的障碍,使得诉讼时效的计算处于中止状态,所以理论上也称之为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可以不行使权利而行使权利为前提。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存在权利人不能或者在一定期间内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原因,法律没有停止诉讼时效的计算,仍然会使其继续。那么,就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但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哪些情况属于“中止时效的原因”,给法官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

第一,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另一类是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法定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以内,才具有中止时效期间的效力。

第三,诉讼时效中止前已过的期间与中止原因消失后继续的期间合并计算。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本案中,平阴法院法官适用了“服刑原因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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