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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诉讼时效丧失了吗怎么办,失去诉讼时效

我的诉讼时效丧失了吗?我的诉讼时效丧失了吗?

我的诉讼时效丧失了吗?

请问:

1996年8月18日,我借给我的好朋友陈某6万元用于做生意。陈某写了一张年利率为8%的借条,没有问归还时间。多年来,陈某在生意上一直赔钱。最近,因为我的家人想用钱来偿还陈某,我的朋友说,我的钱已经过期,不愿意归还。他不厚道,我不义,所以我在县法院起诉了他。我的代理律师在诉状中写道“陈某收到钱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并在法庭上陈述:“我的当事人和陈某是好朋友,所以他们多年来没有要求陈某还钱。现在他们要求陈某偿还本金6万元,利息3.6万元,共计9.6万元”。法院不支持我的主张。“虽然原告借出的6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起诉状称‘陈某收到钱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可见,原告早在1996年底就知道债权被侵害,诉讼时效已失”。

我觉得这个判决不合理,想上诉。请问:二审能转败为胜吗?

回答: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我国民法还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为20年。作为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在20年内,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但需要知道的是,如果在此期间权益受到损害,如果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应当认定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此时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如1985年王某向张某借款5000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直到2004年1月,张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他于2003年1月向王索要钱款未果,现在他要求还款。这适用于20年的诉讼时效。然而,自2003年1月起,当张对王的催促无效时,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自2003年1月起,应适用2年时效法规。张于2004年1月起诉,最长诉讼时效未超过20年,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如1988年张某催促王借款被拒绝,直到2004年才起诉,中间没有间断,超过了诉讼时效。因为,自1988年起,张的已知权利受到侵害,适用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张在王借款后没有索要,直到20年的一整天才提起诉讼索要,那么这个时效期间仍然没有超过。因此,说明最长2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是可变的,其适用是基于权利客观上被侵害时起20年内,权利人始终处于不知或不知被侵害的状态,在20年内请求法院保护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在20年内有一天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或者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此时还会要求最长不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

就你的情况而言,如果你以对方未支付利息为由起诉,那么诉讼时效应从你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即不再适用二十年而是两年。因此,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的。

现在唯一的希望就是二审时只要对方还钱,其他的就不解释了。不过既然已经开了一审,估计胜诉的机会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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