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草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为三年(现行法律规定为两年)。但下列情形为一年:索要支付酒店、餐饮娱乐住宿、餐饮费用、入场费等费用;要求支付客运运费;要求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满3个月的;人们留下的小件物品丢失或损坏。
草案同时规定,自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十年以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合格药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房屋质量不合格,但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长于30年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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