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镇XX村2组(原XX村4组)70号。电话:1XXXXXXXX327。
申请人:XX,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XX镇XX金村(原XX村4组)2组70组。电话:1XXXXXXXX27。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重庆市人,住忠县黄金镇X村2组70组(原黄金村XX组)。
申请人:X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黄金镇黄金村XX组(原黄金村XX组)。
申请事项
恢复强制执行(2002)中行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共计8581.2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息(自2002年10月12日起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利息。
事实和理由
该县人民法院(2002)终刑子楚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一直无法主动缴纳判决款,申请人多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现申请人准确地了解到被申请人在2004号楼建造了四栋一层和一层房屋。忠县黄金镇XX村2组XX(与申请人相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你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我在此传达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X
20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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