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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探讨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市政建设和旧城改造明显加强,城市面貌日新月异。据初步统计,今年我区城市建设总投资超过40亿元,拆迁总户数超过1万户。在大拆迁、大变革、大发展的背景下,要求每一个拆迁户都充分信任、理解、配合党和政府是不现实的。对极少数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钉子户采取强制措施,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

当前,强行拆除拆迁房屋主要有两类执行程序,一个是司法执行。由于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为的永恒主题,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因此,司法执行更强调严格的程序,总体而言效率较低;另一种是行政强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原则,行政执行更加强调效率优先,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越来越成为推动拆迁工作的重要选择。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缺乏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而现行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权时,包括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号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权强拆房屋,缺乏对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总结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做法和经验,探索并逐步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保证行政执法低成本、高效率,维护行政执法严肃性和统一性,保护拆迁户合法、正当权益,体现执政为民原则,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政府权威的必然要求。

一、基本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强制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具体体现,对行政主体在拆迁中的一切强制行为起着主导和指导作用。

依法强制原则。

又称强制合法性原则,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强制中的延伸和体现。它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必须遵循法定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法定权利、法定主体、法定手段、法定程序和法定客体。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权的设立源于行政法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第21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其实也包括主体的法定内容,即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如何界定相关部门,必须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必须拥有行政强制权。这可以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城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

但是,在房屋拆迁执法中,最具操作性的应该是法定程序和法定方法。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有一个最低限度和最低要求,即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必须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已有明文规定的,涉及特别法强制执行的,必须按照有关特别法的规定执行。妨碍执行,影响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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