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产的价值与请求的价值相等,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是指案件的标的物,即将来可以用于执行法院判决的财产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保全的财产。
对价值变动较大的财物,鲜活、易腐等不易长期保管的物品,也可以查封、扣押,但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法院应当留置价款。必要时可由法院变卖保全价格。这样做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工厂、机器设备等。在债务人承诺不逃避义务的前提下,为其生产经营利益,可以查封相关的产权证书,并通知相关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这样既保证了债务人履行义务,又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加快了债权的实现。
对于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文化、教育、公共卫生或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一般不应采取安全措施,以免影响社会稳定。
冻结银行存款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冻结金额应当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金额相当。
在保全实践中,应当避免因财产所有人将其全部冻结或者冻结而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避免重复扣押和冻结;避免不及时通知财产被冻结的人。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财产被冻结人,确保财产所有人能够及时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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