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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送达规定有哪些条款,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

生活中民事案件的例子还是很多的。调解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诉讼结束后,会有一个结果,就是民事判决。想必很多人都想知道,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的送达有哪些规定?民事诉讼服务的方式有哪些?下面是富华说法边肖的简介。

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送达规定有哪些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判决书应当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取。以上称之为直接发货。受送达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受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受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或者代理人参加会见,说明情况,将文书留在其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下拒收事由和送达日期,由受送达人签名。

二、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以下六种送达方式。

(1)直接交付

直接送达,也称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交货是最基本的交货方式。也就是说,凡是可以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诉讼的拖延,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一般来说,如果收件人是公民,公民会直接签收。公民不在的时候,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可以代为签收。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本人不在,且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只有另一方,则不宜由另一方签收,因为双方都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接收的法人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其本人签收;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要直接发给我,不一定要别人收。因为调解书一旦被接受,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接受的,视为调解失败。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绝送达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置于受送达人住所,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参加,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地址,即视为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其他见证人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地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3)委托服务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受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委托法院。送达应当出具委托书,并附相关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邮寄是指人民法院将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交受送达人。实践表明,法院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所距离法院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邮寄送达的,应当附送达回证。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让和服务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属单位领取,再转交受送达人。交货有三种情况:

1、接收人是军人的,由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移交;

2.受送达人被收监的,应当移送监狱和劳动改造单位;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由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移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送达日期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准。

(六)公告的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通过张贴公告、刊登报纸等方式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过了一定期限,在法律上视为服务。根据《意见》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送达通知时,可以张贴在本院或者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公告栏,或者刊登在有关报纸上;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办理。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写明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要点、被诉人答辩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以公告方式送达判决、裁定的,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普通判决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

三、民事诉讼送达三原则

1、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一项宪法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这一规定保护了所有公民的既得权利,并将这些权利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理论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受立法机关保护不受侵犯的自然权利。正当程序应该是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指导原则。

2.参与原则

民事诉讼参与原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之一。参与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参与法院的争端解决活动,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其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受到裁决影响的人应该有充分的机会参与法院裁决的形成过程,并能以自己的行动对裁决结果的形成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当一个人不能向对方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能在可能对自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判决形成过程中,与审判员进行充分而有意义的论证、说服和协商时,他就不会认为这个不利的判决是公正的,他就会有一种被欺负的感觉。诉讼文书送达制度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充分参与诉讼活动,使受送达人有公平的机会及时、充分地了解送达信息。因此,送达是诉讼参与的必然要求。

3.充分性和合理性原则

这是送达诉讼文书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适当的送达形式,应当适当利用,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诉讼,使当事人尽可能得到诉讼通知。例如:公告送达的效力。以美国为例,最高法院认为,在确定报纸上的公告是否符合全面通知的要求时,应考虑邮寄通知的费用、原告是否有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因素。对于银行已经知道其名称和地址的受益人,通过报纸公告送达通知是不够的;对于银行不知道其姓名和地址的受益人,刊登报纸公告是一种合理的方式。

概括起来,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是: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取。受送达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受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登录富华说法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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