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纠纷的诉讼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可能会转移财产,导致自己的利益得不到实现,此时,我们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中对此行为也有相关规定。接下来,让我们和富华说法边肖一起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保全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保全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财产被保全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在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当事人无权事先约定。对于申请人而言,担保范围应包括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被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人在未来生效判决中可能确定的全部债权能够实现。与担保范围密切相关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财产数额。在这个问题上,有学者认为,由于保全过程中涉案财产通常不受申请人控制,即使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损失也不可能与被保全财产的金额一样大,因此担保金额应当足以弥补因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财产保全范围应当考虑的因素是:
1.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拟保全的财产数额,没有充分依据。实践中,企业因法院查封、冻结企业财产而濒临破产的情况屡见不鲜。
2.财产保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多大的损失尚不确定。过于模糊的立法必然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
3.如果申请人只需要提供少量财产作为担保就可以对被申请人的大量财产申请财产保全,而被申请人必须提供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的担保才能解除财产保全,这显然对被申请人极其不公平。因此,无论是申请财产保全担保还是撤销财产保全担保,当事人提供的担保金额都应当与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相等。
三、财产诉讼保全效力与期限的规定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财产保全期限全面修改,具体如下:
(1)延长了保存期。存款冻结期限由六个月修改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由一年修改为两年,不动产查封等财产权利冻结期限由两年修改为三年,基本与试行期相匹配。
(2)续保期限的限制
(3)在审判程序中明确财产保全期限。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方式、措施的,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放在“保全”一章,明确告诉大家,在审判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是根据《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确定的。
(四)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财产保全尚未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解除保全。
可以看出,《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判程序到执行程序,从先保全到后来和解保全,再到解除保全,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出了全面、明确、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和司法实践。
通过阅读文章,我相信每个人对民事诉讼保全的规定和相关知识都有自己的看法。对于某种行为应该做什么,采取什么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我们也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还有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