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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普通民诉程序中确立电子邮件送达的程序,民事诉讼邮寄送达的规定

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送达难一直困扰着我国各级法院。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传统,直接送达是首选。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送达逐渐成为制约高效司法的“瓶颈”。笔者认为,电子邮件投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投递难的问题。

首先,现有的条件已经为邮件投递的应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已经在我国海事诉讼和简易民事诉讼中得到确认。在司法实践中,早在2000年,一些法院就率先使用电子邮件送达法院传票和调解书,并进行了有益的初步尝试。在物质技术条件上,互联网的普及和法院系统大力推行网上办公,也使得我国法院具备了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文书的必要物质条件。《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法院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物质技术条件的逐步改善,在普通民事诉讼中采用电子邮件送达方式是相当可行的。

其次,电子邮件送达可以大大提高办案效率。电子邮件投递可以缩短投递时间,降低成本,减轻费用负担。只要点击鼠标,送货就可以完成。在某些网络合同和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相互联系的唯一方式是电子邮件。当无法采用传统交付方式时,电子邮件交付是可行的。

第三,有利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保护中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电子邮件传送方式已被相当多的国家所确认,最近制定或修改了民事诉讼法的国家基本上对电子邮件传送采取了积极的态度。而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耗时长,成功率低。很多纠纷因为文书无法送达而无法启动,从而失去了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由于国内立法不承认电子邮件送达方式,中国法院无法利用电子邮件送达,这不利于保护中国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电子邮件传递的应用符合信息发展的趋势和时代的潮流。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迅速,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了很多便利。从英国到美国,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当事人的国家,从欧盟到一些国际组织,电子邮件送达越来越得到认可。交付方式应该也可以利用人类技术进步带来的便利。

电子邮件投递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我们不能忽视历史发展趋势和现实客观需要。如果双方同意使用电子邮件,应尊重他们的意愿。因为当事人自愿接受赋予了电子邮件送达方式的合法性,保护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其独特的优势应该使利用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传递方式作为传统传递方式的补充,成为当前传递系统的发展趋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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