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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是什么,保全财产担保金额规定

众所周知,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不会主动进行财产保全。但是你知道财产保全什么时候解除吗?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被撤销怎么办?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防止当事人(被告人)在作出判决前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依据职权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未来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保全错误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防止恶意诉讼。如果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有错误,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是前提条件。因此,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条件是:

1.申请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的;

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义务;

3.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不起诉。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期满15日,申请人未起诉;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当事人无权事先约定。对于申请人而言,担保范围应包括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被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人在未来生效判决中可能确定的全部债权能够实现。与担保范围密切相关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财产数额。在这个问题上,有学者认为,由于保全过程中涉案财产通常不受申请人控制,即使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损失也不可能与被保全财产的金额一样大,因此担保金额应当足以弥补因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财产保全范围应当考虑的因素是:

1.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拟保全的财产数额,没有充分依据。实践中,企业因法院查封、冻结企业财产而濒临破产的情况屡见不鲜;

2.财产保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多大的损失尚不确定。过于模糊的立法必然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

3.如果申请人只需要提供少量财产作为担保就可以对被申请人的大量财产申请财产保全,而被申请人必须提供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的担保才能解除财产保全,这显然对被申请人极其不公平。因此,无论是申请财产保全担保还是撤销财产保全担保,当事人提供的担保金额都应当与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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