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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适用,民事诉讼法妨害诉讼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被告人必须出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留。

第101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遵守法院规则。

对寻衅滋事、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并处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销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阻挠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扣押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相关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移交相关票证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拘留期限不满十五日的。

被拘留的人应当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羁押。羁押期间,被羁押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羁押。

第105条:逮捕令、罚款和拘留必须由总统批准。

应签发逮捕证。

罚款和拘留应使用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他人财产追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出庭的被告人,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不出庭不能查明案情的被告人。

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也可以申请拘传。

13、拘留证必须使用拘留证,并直接送达被拘留人后裔;在逮捕之前,你应该解释一下

1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当事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的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羁押。

15.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该法院协助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申请复议或者承认、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羁押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受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受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6.因大吵大闹、冲击法庭、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需要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拘留后可以立即报请院长批准。如果总统认为拘留不当,他应释放拘留。

17.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羁押。提前解除羁押应当报院长批准,并制作提前解除羁押决定书,交由负责羁押的公安机关执行。

1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金和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9.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和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是,如果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处以新的罚款或者拘留。

2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追债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拘留、罚款的,适用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21.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复议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22.高级人民法院在复议期间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拘留、罚款决定的决定。紧急情况下,可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下达决定。

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三)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转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者擅自解冻存款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或者划拨银行存款的;

(三)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2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直接作出判决;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2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作出判决。

2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98.对被拘留人后裔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留人后裔的人身自由。

99.在管辖范围以外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当将被拘留人拘留并送交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00.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阻碍执行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例外: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恶意串通被执行人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公告、印章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赂、胁迫他人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作伪证的;

(六)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八)制造噪音,冲击执行现场;

(九)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辅助人员的;

(十)损毁或者抢夺案件执行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设备、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01.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拒绝执行的。

对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或者阻碍文书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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