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保证民事判决能够有效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而采取的限制处分或者转移有关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有两种:
(1)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利害关系人必须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2)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终结前,为保证今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都能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诉讼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法院以后作出的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
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定;
案例有支付内容。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诉前保全中申请人权利请求的范围;诉讼保全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对与本案无关的财产,可以不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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