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保护
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法律基础
参与是指在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因索要钱财的权利而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和解后,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所有债权平等受偿的一种执行制度。[1]
参与分配解决了金钱债权与金钱债权的竞合执行问题,几个申请执行人可以
通过参与执行获得同等报酬的制度。在参与分配时,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清单
现在是重叠冲突,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或可以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
而只有少数货币债权被分配到待执行标的价格变动金额的分配中,参与分配和执行竞争。
相对于解决量的问题,没有排他性的执行力。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参与分配的规定。第297 ~ 299条规定了引用
而分配制度,却不完善,尤其缺乏可操作性。第90 ~ 95条明确参与。
配送操作程序。
分配是中国特有的处理执行竞合问题的制度。是独一无二的,因为我们国家现在
破产制度采取有限破产主义,即只有法人可以适用破产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不可以。
破产制度。参与分配制度弥补了有限破产[2]的缺陷,即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富
当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时,为所有债权人提供了公平的受偿途径。这个原则决定了我们的国家。
现行分配制度有两个特点:债务人(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债务
人民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
一般来说,参与分配的程序包括两个方面:参与程序,主要解决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参与的问题。
允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即参与的适用条件;分配程序,主
为了解决在允许其他债权人加入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如何清偿债权的问题,还
这是分配的顺序。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适用意见》(第四稿)第195条。
[2]在中国,企业和产业法人的破产是得到公平补偿的。
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必须限于取得执行依据并且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有权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是学者们争议的问题之一。1992年“适用性”
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应当